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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7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永修县××工××司、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永修县××工××司;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710-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永修县××工××司,街道××商务楼××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永修县××工××司,住所地江西省××××路。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路××层西侧××室。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永修县××工××司、永修县××工××司、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36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永修县××工××司、永修县××工××司、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36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