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娟仙与成建平、郑芳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娟仙,成建平,郑芳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81号原告郑娟仙,农民,市北苑街道建设二村63幢1号。委托代理人成金星,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建平,农民,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二村14幢1号。被告郑芳仙,农民,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二村14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娟仙诉被告成建平,郑芳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娟仙称被告已自愿归还借款,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娟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