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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戊、李某己等与李某甲、李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西安车辆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民政,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某乙。被上诉人李某丙。被上诉人李某丁。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庚。上诉人李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9)未民桥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李素英于2009年12月29日死亡,本院通知李素英继承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0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李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