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01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4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KALMURAT与沙牙哈提·哈力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KALMURAT;沙牙哈提·哈力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01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KALMURAT(译音:哈力木拉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哈萨克斯坦国籍,住阿拉木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波斯坦·巴合提,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沙牙哈提·哈力克,男,1990年6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努扎尔·玛克在,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亮,乌鲁木齐县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KALMURAT(译音:哈力木拉提)与被申请人沙牙哈提·哈力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新010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KALMURAT(译音:哈力木拉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新010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做出(2019)新010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认定的案由错误,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事实,应当依法重新认定案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事为由收取申请人的服务费是事实,被申请人未能办理委托事项并同意退还委托服务费也是事实。但是,原审法院没有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应当退还委托服务费的事实。事实上,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亲戚办理出境手续为由,截止2017年8月先后收取申请人360000元委托服务费,但委托事项至今没有办成。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让被申请人如果无法办理就将手续费用退还给申请人,当时,被申请人承诺并同意两月内退还这笔款。但未果。申请人向原审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查明被申请人收到将申请人付的款项,只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做出(2019)新010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重新审理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恳请依法支持判令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盼。沙牙哈提·哈力克提交意见称,本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本案申请人原审以民间借贷起诉,本次以委托关系申请再审,两者根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照相关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应当另案起诉。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全部再审理由与法相悖,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持,请求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效力。明察秋毫,采信被申请人的全部抗辩理由,维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率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2019年11月28日KALMURAT(译音:哈力木拉提)向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波斯坦·巴合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事项当中,没有相关委托提起再审的内容,而且再审申请书的签名并非KALMURAT(译音:哈力木拉提)所签,而是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波斯坦·巴合提自行签署。因此,该再审申请书不是再审申请人KALMURAT(译音:哈力木拉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所述,KALMURAT(译音:哈力木拉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审申请人KALMURAT(译音:哈力木拉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新 平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审判员 郑 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热 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