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昇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昇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150331628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技发展路3号长城电脑大厦1号楼3楼C段西区。法定代表人:陈信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史亚新,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昇锐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1053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南区曹娥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荣山,董事长。原告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昇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亚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欠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货款31416.15美元,2009年12月23日,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将被告欠其货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现被告欠原告30226.88美元至今未付,现要求判令给付。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还款协议书1份,拟证明被告确认欠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货款31416.15美元并承诺付款的事实。2、债权转让协议书1份,拟证明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将对被告的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3、债权转让通知书、特快专递邮件详细情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各1份,拟证明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被告的事实。被告宁波昇锐电子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没有证据提交本院。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1、证据1有被告和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盖章,本院予以认定。2、证据2有原告和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盖章,本院予以认定。3、证据3盖有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及邮政局公章,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是:2009年4月9日,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购买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半导体尚欠货款31416.15美元,定于2009年6月1日还款261815美元,同年7月至次年5月,每月1日还款2618美元。同年6月,被告还款118927美元。同年12月23日,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将被告欠其货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受让。次日,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出,同年12月26日被告收到。经原告催要,被告欠原告3022688美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增你强(香港)有限公司与原告债权转让合同亦合法有效;被告连续多期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昇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3022688美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