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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306号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德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20楼。法定代表人:刘珀,董事长。本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碑民三初字第3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履行了其付款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