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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县东协燃料有限公司,淄博利都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东平县东协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被执行人淄博利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东平县东协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利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平县东协燃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43533.6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利都经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平县东协燃料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利都经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利都经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平县东协燃料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