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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涉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未军和涉县更乐镇池西村村民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未军,涉县更乐镇池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涉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未军。被执行人涉县更乐镇池西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涉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涉执字第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