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7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翠连与被执行人彭志秀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靳翠连;彭志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7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靳翠连,女,1937年9月28日出生,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彭志秀,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申请执行人靳翠连与被执行人彭志秀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十三个月生活费、医疗费合计1300元(每月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志秀已给申请执行人靳翠连支付了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赡养费1300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724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