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60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李世明与蒲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明;蒲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135号 原告:李世明,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蒲勇,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原告李世明与被告蒲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世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世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红玲 人民陪审员 杨姗姗 人民陪审员 刘春兰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