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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惠珍与陈亚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惠珍,陈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张惠珍。委托代理人孙英,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亚莉。因申请人张惠珍与被申请人陈亚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我院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2009)西仲函字第2432号财产保全提交书及申请人张惠珍的申请,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碑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陈亚莉在银行的存款17000元。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对该执行案件有管辖权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划拨该存款,我院亦应协助予以解除对该笔存款的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亚莉银行存款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