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豫12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王玉杰、韩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玉杰;韩明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杰,男,汉族,生于1948年3月2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韩明刚,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王玉杰与被申请执行人韩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明刚所有的陕E×××××五征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明刚所有的陕E×××××五征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訾明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