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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苗换德与苗均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50号申请人苗换德申请执行苗均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2421号或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均平已将土地返还给申请人,并将案件款交付给申请人,此案己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