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726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张某、张明俊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张明俊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6执55号之一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生于2010年9月4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8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的母亲)。 被执行人:张明俊,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19)川0726民初3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26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春梅 审 判 员 李安禄 审 判 员 廖 玲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又名 书 记 员 唐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