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11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20-05-18
案件名称
李俊、汤益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俊;汤益娟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汤益娟,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103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汤益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益娟的银行账户限额30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