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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20-05-18

案件名称

李俊、汤益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俊;汤益娟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汤益娟,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103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汤益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益娟的银行账户限额30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