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西安市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