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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6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会元与被执行人赵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会元;赵来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026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苏会元,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春荣镇。被执行人:赵来军,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春荣镇。申请执行人苏会元与被执行人赵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1026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来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会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来军下落不明,且无住房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等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赵来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4682.48元冻结划拨后分配1515.4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赵来军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作出拘留决定交由公安机关临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来军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1026执1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郭永锋审判员王歌磊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      靖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