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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吴强与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董忠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强;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董忠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民初2112号 原告:吴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文,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石桥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昝双德,董事长。 被告:董忠孝,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0日,住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毅龙,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强与被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旺苍六建司)、董忠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吴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1元,减半收取,1395.50元,由原告吴强负担。 审 判 长  王光建 人民陪审员  曾 康 人民陪审员  张 薇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家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