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效丽与邵中笑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效丽,世纪华联超市,邵中笑,陈志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效丽,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翠,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纪华联超市,住无为县无城镇十字街。被告邵中笑,男,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坚,男,住无为县新百商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效丽与被告邵中笑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效丽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