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5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3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王全祥、杨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全祥;杨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5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祥,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个体运输户,住江苏省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浩,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含山县。上诉人王全祥因与被上诉人杨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收到王全祥邮寄递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未及时转交案件主审法官,导致该案未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审理而径行作出了实体裁判,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全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 婕审判员 汪振兴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