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306号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德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20楼。法定代表人:刘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36元(含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