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家根与童惠平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根,童惠平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8号原告:张家根,普陀区展茅镇螺门村横山弄21号。委托代理人:陈松尧,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惠平,市普陀区展茅镇梁横村大岙二队螺门沿海新村17号楼7号。委托代理人:张锡聘,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镇横街村娄家井潭路6号。委托代理人:童春月,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镇晓辉村八队螺门沿海新村16号楼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根与被告童惠平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根于2010年3月12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枫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