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广州美迪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美迪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4号原告:广州美迪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金竹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昌盛,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湖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美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国明,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迪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迪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迪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美迪斯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