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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3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王亭与沈阳网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亭;沈阳网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1302民初382号原告王亭,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朝阳县。被告沈阳网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广乐大厦8层801-812。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亭与被告沈阳网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亭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 枫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氡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