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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辛炳晖与梁永福、梁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炳晖,梁永福,梁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2号原告:辛炳晖,江区枫苑新村5号楼202室。委托代理人:李卫东。委托代理人:阮存超。被告:梁永福,市滨海镇金闸村710号。被告:梁冰峰,市椒江区开元路254号。被告梁冰峰委托代理人:蔡福友,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冰峰委托代理人:叶长青,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炳晖与被告梁永福、梁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炳晖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炳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986元,由原告辛炳晖负担2486元,由被告梁冰峰负担2500元。审 判 长  许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朱云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