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李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与李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李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起诉称:2009年3月13日15时10分,被告李某驾驶登记娄甲所有的浙j×××××号轿车,在黄岩区××街道××号对出路段,从后面撞伤同一方向行驶的原告后,又相继与两人发生碰撞,后被告李某逃逸,造成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18355.17元,住院护理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误工费5040元,取内固定费用5000元,交通费260元,营养费1500元,车损200元,合计人民币33311.17元。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双方商定由被告支付原告21194.17元,余款12117元由被告妻娄甲立欠条于2010年1月1日前付清。是否伤残及后续费用待产生后再处理。到期后被告没有支付。现要求被告李某支付人民币121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被告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赔偿给原告人民币33111.17元。4、2009年5月11日被告妻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还欠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2117元及还款时间。5、(2009)台黄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因交通肇事被判型的事实。因被告李某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予以认定。综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3月13日15时10分,被告李某疲劳驾驶浙j×××××号轿车,在台州市××街道××号对出路段,自北往南行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赵某某发生碰撞后再碰撞骑三轮车的陈某某和行人叶某某,造成原告受伤其他两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被告李某逃逸。该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岩大队作出台公交黄认字(2009)第00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伤后在医院救治。2009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妻娄乙在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岩大队达成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约定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8355.17元,住院护理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误工费5040元,取内固定费用5000元,交通费260元,营养费1500元,车损200元,合计人民币33311.17元。当时被告妻娄乙支付了21194.17元,余款12117元由娄乙出具欠条,载明在2010年元旦前付清。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妻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欠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2117元并约定在2009年元旦前付清,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赵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17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经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