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某。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3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赵裕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年2周岁。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由于未能还清赌债,债主多次到家敲窗砸门,并向原告索要赌债。期间,被告因欠赌债未还而被人多次挟持,原告曾向“110”呼救。由于被告参赌欠债,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困难,原告打工的经济收入也全部用于家庭,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分居生活至今。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刘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年2周岁,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时有发生争吵,尤其在2009年12月份,由于为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致双方分居生活,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尤其在近年来由于为家庭琐事原、被告时有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谅解,还是有希望和好的。原、被告双方又无其他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此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