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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强火与宋秋荣、金明乔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火,宋秋荣,金明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60号原告黄强火,陶堰镇陶堰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逸娟,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秋荣,城区马山镇渔港村4-47号。被告金明乔,越城区马山镇东安村3-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火与被告宋秋荣、金明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