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汪某。被告:严某。原告汪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妙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被告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7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儿子已成家立业。被告脾气暴躁,从2005年开始,被告就无端怀疑原告在外有人,多次殴打原告,有二次还闹到派出所解决。被告把原告赶出家门,连门锁也更换了。自2006年开始,原告就住到女儿家,分居已四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坐落于温岭市城南镇××楼房一间。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汪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被告严某答辩称:双方争吵是有的,原告与他人有关系,然后回女儿家生活,双方分居已3年了。被告不同意离婚。在西坑村××楼房,但土地证登记在儿子名下。被告严某没有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某与被告严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儿子已成年。从2005年开始,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原因,双方经常争吵,为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已三年。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严某虽共同生活几十年,但近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原因,双方经常争吵致分居三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分割坐落于温岭市城南镇西坑村168号的三层楼房一间,因原告没有提交权属证明材料,本院不能对房屋的权属进行认定,且该房屋可能涉及他人权利,因此,本案无法处理。原、被告离婚后,该房屋的有关权利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严某离婚。驳回原告汪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40003235)。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婉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