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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9民初4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柏平与杨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柏平;杨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9民初4050号之一原告:柏平,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平,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天,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平诉被告杨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1450元),由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柏平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柏平。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栗 琴人民陪审员  马桂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