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粉末××料××司、浙江××粉末××料××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强与台州市××强力××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粉末××料××司;台州市××强力××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浙江××粉末××料××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茅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台州市××强力××厂。×区××街道外××号。代表人:刘某某。原告浙江××粉末××料××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强力××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粉末××料××司起诉称:被告台州市××强力××厂向原告购买塑粉,2009年4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717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717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30717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刘某某为个体工商户,系台州市××强力××厂业主。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原告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起诉,属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粉末××料××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