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甲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76号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北路××号。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要求自行调解,且双方在自行协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纯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