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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甲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76号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北路××号。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要求自行调解,且双方在自行协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纯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