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潍商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名羊毛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名羊毛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名羊毛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斌。上诉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名羊毛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9)寒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8657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57元,减半收取4328.5元,由上诉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