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民委员会与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民委员会,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704号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连中。委托代理人:蔡旦祥。被告: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华君。委托代理人:楼东平。委托代理人:蔡炎炯。第三人: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阮胜。委托代理人:潘光荣。委托代理人:何建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