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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商初字第234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何甲。被告王某某。被告戴某某。原告蒋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的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案由审判员 陈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王某某、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庭外和解10天未成,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共同经营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兴福布行。期间,原、被告发生数笔坯布买卖业务。2008年1月27日,双方经结算,两被告欠原告布款18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之后被告又分五次向原告购去坯布计款74346元,合计总欠布款254346元,要求两被告予以偿付。审理中,因被告王某某曾于2008年8月28日给付过10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货款244346元。被告王某某、戴某某答辩称,双方发生坯布买卖总价款254346元属实。被告共付过货款10多万元,实际欠款10万元左右,要求与原告结清帐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经质证,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工商登记一份,用以证明以被告王某某为业主的中国轻纺城兴福布行属于家庭经营,经质证,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欠条及销货清单,用以证明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54346元。经质证,两被告对双方之间发生的业务总价款254346元无异议,但对王某某出具的欠条认为下半部分关于数笔款项付款的内容被原告撕掉,其中有一笔30000元,被告于2008年3月现金支付后曾加注在欠条的下方。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如付款,原告会出具收条给被告,被告不可能加注在欠条上面。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将付款情况记载在原告保管的欠条上,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被告对其所持异议,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加以支持,故其所持异议不能成立。该组证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两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收条,用以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28日给付原告丈夫何乙货款1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付款帐本,用以证明被告曾于2008年10月30日、11月12日、11月16日、12月5日、12月23日、2009年1月7口、1月11日各给付原告方10000元合计7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收款记录系其出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7笔付款发生于2007年间及2008年1月11日前,均非发生于2008年1月27日王某某出具结算欠条之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均未载明付款时间,鉴于双方2007年间曾某某数量较大的坯布买卖业务,以及该组付款记录与2007年10月14日之前的付款情况的记录在书写上存在连贯性,故被告主张该组付款记录的时间为2008年和2009年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本案处理的关联性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8月28日支付给原告丈夫何乙货款10000元,两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24434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成立坯布买卖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两被告在共同经营中国经纺城兴福布行期间尚欠原告货款24434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实际仅欠原告货款10万元左右,未提供确切的证据加以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戴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24434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0元,依法减半收取2560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合计人民币4430元,由被告王某某、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判员陈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林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