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艳君与方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君,方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9号原告陈艳君,西关街道董宅路董和巷98号。被告方文龙,街道洪界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君诉被告方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君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艳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