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21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367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建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徐建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3民初367号原告: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963928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欧风花园24-305。法定代表人:高宇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建颖,女,199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89.50元,由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华朝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鸿达书 记 员 费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