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慧莲与慈溪市掌起镇卫生院、慈溪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莲,慈溪市掌起镇卫生院,慈溪市人民医院,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叶凯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李慧莲,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德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叶凯丰(系原告丈夫),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掌起镇卫生院,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329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华正直,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999号。法定代表人:许信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赵淑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莲诉被告慈溪市掌起镇卫生院、慈溪市人民医院、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莲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慈溪市人民医院、淮南市妇幼保健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莲撤回对被告慈溪市人民医院、淮南市妇幼保健院的起诉。审 判 长 华蓓真审 判 员 许柏森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