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基建管理办公室、铜川市矿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西安基建管理办公室,铜川市矿务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399号 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祝社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志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基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七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江,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铜川市矿务局。住所地:铜川市红旗局。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基建管理办公室、铜川市矿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631元,下余631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