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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荣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庆和与张新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许庆和。被执行人张新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9)荣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新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新涛3日内交付赔偿款91301.10元,案件受理费1041元,保全费970元,执行费1469元。但被执行人张新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新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新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95000元的冻结。二、提取被执行人张新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9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