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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瑞嘉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王明生、义乌市江东街道毛店山脚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嘉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街道毛店山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61号原告杭州瑞嘉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冯德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仁根,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生,稠城街道学生路。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毛店山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毛店山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嘉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生、义乌市江东街道毛店山脚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瑞嘉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嘉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嘉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杭州瑞嘉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