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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民执字第95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莲钗与张爱和、黄明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莲钗,张爱和,黄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957-2号申请执行人:章莲钗。被执行人:张爱和。被执行人:黄明洁,系被执行人张爱和之夫。申请执行人章莲钗与被执行人张爱和、黄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明洁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萼芳村的房产(地号:E-28-284,建筑面积104.0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05××74)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黄明洁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萼芳村的房产适宜处分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龙民执字第95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