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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勇海与朱永正、陈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海,朱永正,陈军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70号原告:林勇海,横峰街道南翔路19号。被告:朱永正。被告:陈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海与被告朱永正、陈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勇海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