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勇海与朱永正、陈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海,朱永正,陈军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70号原告:林勇海,横峰街道南翔路19号。被告:朱永正。被告:陈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海与被告朱永正、陈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勇海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