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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建明与朱雪良、李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明,朱雪良,李卫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256号原告:范建明,市梧桐街道华立世纪花苑圣罗兰庭2幢303室。委托代理人:蒲峻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雪良,梧桐街道庆丰村水眼桥20号。被告:李卫祥,市秀洲区新塍镇观音桥村天理桥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明诉被告朱雪良、李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建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朱雪良、李卫祥在银行的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 丹审  判  员 滕 云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