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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如国与陈友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如国,陈友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42号原告:宋如国,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友达,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如国诉被告陈友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如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