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如国与陈友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如国,陈友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42号原告:宋如国,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友达,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如国诉被告陈友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如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