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齐勋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00004号权利人胡亚萍,女,46岁,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崔家庄村***号。系被害人李璐之母。权利人司春棠,男,50岁,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崔家庄村***号系被害人李璐之父。权利人胡维,男,17岁,1991年1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崔家庄***号,系本案被害人。权利人李董,男,19岁,1990年3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崔家庄***号。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齐勋鹏,农民。现在监狱服刑。齐勋鹏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齐勋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亚萍、司春棠、胡维、李董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553.7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我院于2010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齐勋鹏正在监狱服刑,其家庭生活困难,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现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至今权利人尚享有105553.7元债权未得到清偿,依据《中户额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刑字第4号案件终结执行。权利人胡亚萍、司春棠、胡维、李董如发现被执行人齐勋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