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罗英与西安正大联运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英,西安正大联运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罗英被执行人:西安正大联运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负责人:马立新,该公司经理。罗英与西安正大联运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正大联运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罗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正大联运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