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褚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设计有限公司,褚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褚某某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清楚,应受法律保护。深圳×××设计有限公司所提证据及所述理由种种,均不能否认其在2008年2月份至2008年12月份期间未与褚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事实,因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向褚某某支付这段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发出的《年终奖金通知单》可知,2008年度公司年终奖的下半部分1500元应于2009年7月发放,与褚某某是否离职并无关系,对褚某某要求发放此部分奖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