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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绿典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典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1号原告杭州绿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双圩村。法定代表人姜维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生,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枫北路。法定代表人宣汉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典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绿典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典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依法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杭州绿典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灵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