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90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东驰物流有限公司、林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东驰物流有限公司;林旭东;孙飞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349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18号一层(自贸试验区内)。 负责人:钱伟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昀,男,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静静,女,该行职工。 被告:舟山东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473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旭东。 被告:林旭东, 被告:孙飞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告舟山东驰物流有限公司、林旭东、孙飞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 丹